各县区科技局、江北产业集中区产业发展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长江大桥开发区发展部,市直有关部门,驻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芜湖市科技奖申报评审工作,激发更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热情,根据2012年2月16日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要求,现对我局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芜科管[2009]106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九条第二项修订情况
原文:
(二)申报科技创新贡献奖的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在科技创新岗位工作;
2、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一系列成果或重大成果,推动了该技术领域较大发展。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一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二项以上。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注重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出一支高素质的科技创新团队。
修订后条文:
(二)申报科技创新贡献奖的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在科技创新岗位工作;
2、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一系列成果或重大成果,推动了该技术领域较大发展。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一项以上,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是创新团队领军人物,注重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出一支高素质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九条增加第三项内容,具体条文如下:(三)获得科技创新贡献奖的企业或个人,自获奖年度起五年后有新的创新贡献,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二、第十六条修订情况
第十六条增加第4款内容,具体条文如下:4.获得科技创新合作奖的企业或个人,自获奖年度起五年后有新的合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三、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修订情况
原文: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委员会以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和科技创新合作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含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科技进步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科技进步二等、三等奖应由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修订后条文: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委员会以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超过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四、第四十三条修订情况
原文: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5日发布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芜科管[2003]69号)同时废止。
修改后条文: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芜科管[2009]106号)同时废止。
添加者:唐叶剑 添加时间:2014-05-15 审核者: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