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若干政策》
编辑:唐叶剑    

芜政〔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若干政策》已经20101231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一一年二月十日





 


 


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若干政策



 



为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节能减排有关要求的;


(三)科技成果权属明晰的。


第二条  
市、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支持产学研合作和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


第三条  
高校、科研机构在芜湖转让科技成果并在芜湖实现产业化,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0%、最高每项不超过30万元给予高校、科研机构奖励。


第四条  
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首次自行在芜湖转化并在芜湖实现产业化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即给予其实现地方税金50%的奖励,其中对拥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给予其实现地方税金70%的奖励。


第五条  
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芜湖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芜湖创办企业的,前5年所缴税收本市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后5年按50%奖励给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


奖励的分配由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高校、科研机构团队在芜湖创业,高校、科研机构出资入股的,芜湖市国有企业按其出资额11参股。


第八条  
芜湖市国有企业参股的企业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收益扣除本息后50%用于奖励。其中,50%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奖励高校、科研机构。


第九条  
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业购买生产、办公用房所缴契税本市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其创办的企业。


第十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创新平台被认定为省级的,奖励高校或科研机构30万元;创新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高校或科研机构50万元。


第十一条  
高校、科研机构在芜湖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自在本市注册登记起,第1年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用房和20万元启动经费;以后两年,若每年向本市转移科技成果3项以上(含3项)且实现产业化,则每年给予20万元运营费资助。


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进行科技招商在芜湖落地的,且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芜湖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优先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在本市转化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优先安排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用地。


第十五条  
携带科技成果在芜湖创办企业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享受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高校、科研机构与芜湖市人民政府建立长期产学研合作关系,应当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优先在芜湖转化;高校、科研机构的人员来芜湖创业,6年内保留其原来身份,保留期间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待遇安排。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产业化等的认定,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芜湖市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办法执行。市本级财政按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实际兑现额的30%给予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添加者:唐叶剑 添加时间:2014-05-15 审核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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